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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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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x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历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气候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暴风雨、冰雹、低温霜冻、雪灾等气象灾害;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地震等地质灾害;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危害,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划分为4级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30人(含失踪)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人(含失踪)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人(含失踪)以下的。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公安局、武装部、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专职副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 员: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农牧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电力公司、商务局、粮食局、药监局、广电局、人行、驻县军警部队、气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电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3.2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领导对抗灾救济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拟定相关文稿。

(3)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5)负责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6)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县自然灾害抗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水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

(2)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广电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教育局、电力公司、通信公司、武装部、县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水利局、县交通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5)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乡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及县农牧局、药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

县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司法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局、民政局、水利局、农牧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9)督查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3.4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公众媒体及时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2)县粮食局:负责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5)县司法局:负责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

(6)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县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特别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9)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及救灾运输车辆的调度。

(10)县级各通信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并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非法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11)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12)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牧业生产自救。

(13)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14)县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有毒有害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

(15)县广电局:负责防灾减灾宣传,及时播发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

(1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安排建设资金;做好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17)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和灾后企业发生不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紧急情况;

(18)安全生产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19)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0)县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恢复被损坏的电力设施,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1)县建设局:负责处置因城市道路、桥梁严重塌陷,自来水、燃气、供电等生活保障设施故障引起的紧急情况。

(22)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23)县监察局:负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24)县药监局:负责监督向灾区提供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25)县人行: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对救灾资金的调入、拨付和信贷工作。

(26)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7)县武警中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8)县统战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台胞、侨胞、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员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

(29)县慈善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医疗款物的接收工作。

(31)县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

(32)保险公司:负责对灾区投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家庭进行受灾损失现场查勘和理赔。

(33)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本系统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帮助挂钩村委会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防止农户因灾返贫。

(3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灾情;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保护国家财产,及时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临时住所,防止发生严重疫病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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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准备

4.1预警准备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灾害多发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基本情况数据。要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保证汛期救灾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同时,要依据《水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河道、水利设施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管理、治理,防止人为因素导致和加大自然灾害。

(3)县气象局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并负责发布风雹雷电和强降雨天气预警;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干旱和洪涝灾害预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县农牧局负责发布农作物病虫鼠害预警;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森林火灾、病虫害预警。

4.2物资准备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级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2)水利、交通、通讯、建设、经济、卫生等部门负责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抢救伤员的药品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民政、粮食、供销社等部门负责救助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粮食、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县财政局每年预算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救助等。

4.3资金准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级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

五、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并按照灾害发生状况采取一日一报、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灾民转移安置

(1)重特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采取投亲靠友、搭建简易住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就近安置。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必须保证灾民有临时住所、有一定的口粮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同时,要防止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发生,切实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各乡镇对因灾伤亡和房屋倒塌情况,要掌握到户到人,并登记造册上报。对重灾户、特困户必须掌握到户,及时给予救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出问题。

5.3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发生重大、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县民政局建议,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本预案,迅速报告县长。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4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以县长、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5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视情况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6)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6 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县军警部队给予支援。

(3)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上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6)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5.7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等级响应,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六、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各级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6.2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6.3 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县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6.4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奖 惩

7.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虚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指的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原生灾害)发生后,与其伴生或衍生(引发)的灾害。它往往会形成一条灾害链,持续地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有时,次生灾害带来的危害会远远超过主灾。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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